中国科协关于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2014年2月26日,民政部印发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做出相应调整的规定和要求。为促进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和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创新发展,引导学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加强自律意识,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探索中国科协学会治理新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和管理是学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将对促进学会改革发展、激发学会活力起到积极作用。
二、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科协不再受理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受理上述机构登记证书、印章遗失,登记证书逾期等补办盖章的申请。
三、全国学会要认真学习研究《通知》内容,按照《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全国学会应充分利用学会官网、公共媒体等方式,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作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的全国学会,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变化事项应在1个月内向中国科协报备,具体报备内容包括全国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设立、变更和注销程序(流程),全国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主任委员、办公住所、将要开展的活动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表详见附表1、2、3。中国科协委托管理的全国学会参照执行。
全国学会应及时向中国科协反映学会组织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案例、新模式。中国科协将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情况,适时修订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以及中国科协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希望全国学会积极配合中国科协,共同总结经验,构建学会管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推进建立现代科技社团。